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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坝上街环球中心商会大厦705室
合肥市长丰宝湾国际招商中心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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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合肥市铝材商会(英文名: Hefei City Aluminu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合肥市铝材商会是由在安徽省与合肥市区域内从事铝材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政府服务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帮助、引导和教育广大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协调各方面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安徽省与合肥市铝材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安徽省与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中国安徽省与合肥市。

          第七条、本会目前的办公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淮南北路22号宝湾国际综合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和合作;提供本行业信息、财务、法务、工商、注册商标、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对接:增进与其它商会的交往,促进会员的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议。

(四)维护权益: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六)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是:凡合肥市区域范围内及本市以外:安徽省境内相关联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中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经调研后,有实际价值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 名誉会长(若干名)单位(或个人)每年自愿捐赠

(二) 会长(壹名)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三)执行会长(壹名)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监事长(壹名)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五)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六)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5万元

(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3万元

(八)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3万元

(九)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0.1万元

(十)个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要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由3名会员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剩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监事长1人,常务副会长5—11名、理事若干名、副会长5—11名。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任期为五年。

连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聘任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接受捐贈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贈、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副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O一八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届会员换届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第二届本会的常务副会长单位。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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